我国增值税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,“视同应税交易”规则的调整持续引发纳税人关注。针对“买一赠一”是否仍需按无偿赠送计税、总分机构货物调拨要不要缴税等高频问题,记者采访了财税专家。
什么是“视同应税交易”?它#8204;是指虽然没有发生常规有偿销售行为,但依据增值税法规定,需视为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的特殊涉税行为。
“买一赠一”不属于无偿赠送
无需按视同应税交易计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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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频问题中,有一个问题备受纳税人关注。即:促销活动中涉及的赠品,是否需要按“视同应税交易”计税?
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解读,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“视同应税交易”,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“无偿转让”。在“买一赠一”销售活动当中经常出现的组合销售,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,所以赠品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价款当中,也就是说它实质上不是无偿转让,在这种情况下,赠品不是应税交易,不用缴纳增值税。
不过,如果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,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就被送了赠品,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,应视同应税交易,商家需要缴纳增值税。
同一纳税主体内部调拨
不再“视同应税交易”
增值税法规定,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。那么,如果只是企业内部管理性调拨,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?
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,如果机构总部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,需要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如果只是内部管理性调拨,且资产仍归属于同一主体或没有产生外部经济利益,就不再视同应税交易,无需缴纳增值税。李旭红举例,比如山东的一家公司把设备调拨到本公司的外地分公司,属于内部管理性调拨,且资产仍归属于这家公司,并未产生外部经济利益,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。
李旭红指出,还有一种情况是由总公司汇总缴税。法律规定,经省级以上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总机构可将全部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合并抵扣后,统一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企业如何精准合规?
实务操作掌握三要点
在实务操作中,企业应如何准确适用增值税法相关管理规定?李旭红表示,企业至少应掌握以下三个要点:
第一,根据法律判定自身业务是否属于“视同应税交易”;
第二,根据法律去判定自身是否需要注册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,并弄清在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;
第三,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要求判定自身是否属于允许汇总纳税的情况。如采用汇总纳税,企业应该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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